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罪
- 小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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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章日期:113-04-07 21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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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(另1繼承人的太太)在將近15年前藉著照顧被害人之便,在被害人意識昏迷時候,持著被害人的存摺、印鑑章,盜領被害人存款,有取款憑條為證據,但是被告一概否認犯行,除了表示存摺、印鑑章,並稱所有繼承人都可以取得,另表示取款憑條『伍萬圓整』印刷字體書寫非被告所寫
告訴人有向檢察官請求調查證據:被告盜領被害人存款5萬元後,相當金額可能轉存到被告帳戶。請檢察官函詢被告帳戶之所有金融機構,盜領後被告帳戶交易紀錄,若被告真有存入被告帳戶,但被告否認(推說忘記了等辯詞)來自盜領款項,請問是否應該由告訴人或者是被告舉證來證明款項來源呢?謝謝律師
- 高維志 (高維志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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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章日期:113-04-08 17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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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
1、被告不用舉證來源,檢察官也不會同意您聲請調查被告所有的銀行往來紀錄
2、必須提出特定某一個銀行帳戶以及某一個時間點的金流,才有可能同意調查
3、本律師有處理過類似的偽造文書案件,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,建議加LINE ID:lightkkao進一步諮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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